新安晚报、安徽网、 司机开车未注意车道位置和车速,一不留神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四轮车,没想到车上还有人,紧急刹车已然来不及,酿成了悲剧。4月30日,新安晚报、安徽网、记者从六安市舒城县法院了解到,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,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经审理查明,2020年8月17日20时许,被告人黄某驾驶某号小型普通客车,沿舒城县境内G34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95KM+120M处,碰撞停放于路边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,致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武某当场死亡。经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案发后,黄某拨打了110、120电话,并于事故现场等候处理,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。案发后与被害人武某家属达成协议,并获得谅解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,致一人死亡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事故发生后,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,且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构成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黄某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以酌定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。
综上,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方芳 张树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窦祖军
编辑 许大鹏

